艺人违法要赔品牌多少钱(一企业侵犯岳云鹏肖像权被判赔八千,未按期赔偿被“限消”)
近日,文娱明星岳云鹏申请对侵权公司限制高消费。上海生锦电子有限公司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北京互联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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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此前上海生锦电子有限公司因在其认证的“vivo苏州”发布的多篇文章中使用岳云鹏(岳龙刚)的照片及视频,含合成为女性的照片以及含有原告岳云鹏肖像的视频,并在文章显著位置植入了“vivo”手机广告及在文章尾部推送了电话、微信号二维码等商业信息,侵犯了岳云鹏的肖像权,被法院判赔8360元。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该公司于今年8月23日被强制执行。
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董宝成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236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所以,履行生效裁判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否则将承担强执的法律后果。就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章专门规定了财产报告、查封、扣押、拍卖、指定交付等系列强制措施,尤其在第252条规定了可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措施,限制消费即属此类。
董宝成表示,《执行通知书》是人民法院告知义务人在指定期间履行判令义务否则承担不利后果的法律文件,具有告知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敦促义务人按期履行、释明不履行将承担不利后果的作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义务人应按期履行判令义务,而不要像案涉企业那样可能因不够重视从而造成被限制消费的法律后果,这样对企业信誉带来极为不利影响。
对此,有网友表示,几千块钱赔偿金额,对于一家企业而言,是完全可以承受的。其不履行给付义务,可能也因为公司就没把这当回事儿。
爱企查APP显示,上海生锦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16日,注册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西兴路18号,法定代表人为王生生。经营范围包括电子产品、室内游戏器材、文具用品、体育用品、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家用电器、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仪器仪表、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批发零售;电子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道路货物运输。
法治网研究院注意到,近期以来,文娱明星杨幂、鹿晗、张子枫、李现等多位演艺圈明星都申请过对侵权公司限制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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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丽红表示,限制高消费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采取的措施,旨在通过限制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的高消费和有关消费行为,避免恶意逃债行为,形成震慑力量,督促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主动履行义务,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一旦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将不得有以下九类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马丽红认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如果被贴上“老赖”标签,在社会生活中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和负面评价,尤其作为企业法人,被执行信息属于公开渠道可以查询的信息,如果不能解除,则会严重影响企业信誉,不利于企业长远健康发展。
董宝成表示,如果义务人认为裁判有误,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救济,如申请再审、向有权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等,但不能置之不理。
文|沈若水
来源: 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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