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防身电击器(男子持电击器藏身保时捷后座抢劫女车主,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驾车中途,徐女士将同事放下,然后开车回到自家小区,突然发现车子该加油了,又折返驶向加油站。在加油站,徐女士突感脖子被人勒住,一个低沉的声音恐吓其将车开走,她高声呼救,却感到什么东西抵在了脖子上,一阵电击的麻痛感传来……趁徐女士从车内挣脱呼救的间隙,张某返回车中,迅速拿着自己的包和徐女士的包逃之夭夭。没过几个小时,民警便将张某抓获,在张某的背包里,找到了电击器、胶带等工具。
2022年2月25日,经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虹口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打开的保时捷车窗2021年9月,“80后”男子张某揣着3000多元,从老家来到上海找工作。大多数时候,他都住在网吧,一周开一次房洗澡、换衣服。
可是,一个月过去了,张某都没找到工作,身上也只剩下六七百元。
2021年10月28日20时左右,戴着黑色帽子和口罩、背着黑色背包的张某,路过长宁区某大厦的地面停车场,看到靠墙位置有一辆白色保时捷的右后车窗开着,于是先将自己的包扔进车里,随即翻窗入内。张某本人在庭审中表示,之所以进入车内,是想“翻一翻有没有值钱的东西”。
据车主徐女士事后回忆:当天,她曾在工作间隙进入车内小憩,因觉得车里太闷,便打开了车窗,之后急着回办公室开会,忘了关窗。谁知,打开的车窗,竟然给了张某可乘之机。
当晚10时左右,徐女士结束加班,和同事一起来到停车场。徐女士先进入驾驶室,顺手将蓝色挎包放在座位旁的杯架上,又把自己的饭盒袋扔向后座。徐女士将车倒出车位,同事坐上副驾驶座。徐女士忽觉背后有风,便把后窗关上了,但因为要开车,所以也没有往后看。昏暗的停车场内,两人都没发现,有陌生男子坐在后座上。
徐女士的包徐女士边和同事聊天边开车回家,中途,在一个红绿灯路口附近将同事放下,然后独自开车回到所居住小区的停车场,此时,本该回家的徐女士却发现,车子没油了,于是折返出来驶向位于虹口区某加油站。
徐女士开车行至加油站后,便发生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据加油站工作人员描述,他们听到“救命”声走近查看时,徐女士已经摔在了地上。一开始,工作人员还以为只是夫妻吵架,但是,徐女士很快从地上爬起来,对工作人员说“救救我,我不认识他,这个人还用电棍电我”,大家这才慌忙报警。
加油站工作人员注意到,当时徐女士的右颈部有一个红色的伤痕。
后据张某交代,他拿走徐女士的蓝色挎包后,只在里面翻出了一些证件、生活用品和90元钱,于是只将徐女士的身份证和现金带走,包则随手扔进了绿化带里。
经查,包内有现金人民币90元、价值人民币363元的苹果牌AirPods(2代)耳机1副等。
张某戴的帽子和口罩逃离的“机会”从庭审中可以获悉,从张某进入保时捷后座到徐女士和同事进入车内,足有2个小时;从徐女士驾车行离大厦停车场到进入加油站,也有近45分钟。期间,车子还因为徐女士同事下车离开时等红绿灯、折返加油等原因数次停下等待。同时据徐女士称,当时自己的这辆保时捷只要停下,挂在P档,车门就是可以打开的。
那么,有过开车经验,自称是想“翻值钱东西”的张某,为何一次次“错失”似乎能离开车内的机会,选择在加油站“出手”?
对此,张某在庭审中表示,自己起先确实准备离开,但车子开始频繁报警,他怕被发现,只能继续在车后座坐着。
张某还称,无论是徐女士同事下车的时机,还是徐女士刚进加油站按喇叭等待工作人员的时机,他一旦开门出去,就“百分之百会被发现”,所以当时并未选择离开。
公诉人则认为,一般情况下,有人爬进别人车内,突然看见车主来了,首先想到的是不顾一切尽快逃跑。但从视频录像看,被告人并不是这样的,第一次被害人和其同事先后上车,倒车还花了点时间,第二次同事下车,第三次进小区地下车库,被告人放弃了这一次次逃走的机会,到加油站,灯光大亮,被告人仍然没有逃走,反而让被害人将车开走。从张某进入徐女士车辆,直到徐女士欲下车向他人呼救时,张某本有多次机会逃跑却并未逃跑,甚至还回到车里带走了她的包,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张某买的电击器离奇的抢劫2021年10月29日凌晨,张某在某网咖内被民警抓获,在他随身携带的背包里,民警找到了电击器、封箱胶带、一次性手套等物品。
庭审中,对于自己包内为何有这样的物品,张某都给出了解释:一次性手套是疫情防控需要;封箱胶带是因为自己的衬衣会粘毛,准备找工作的时候粘一下;电击器则是为了防身……
据了解,电击器是张某刚来上海时购买的,相关聊天记录显示,张某曾对贩卖电击器的卖家表示“我想看看电压高点的……就是可以电晕野猪的”。
张某说,他曾在自己的腿上试过电击器的“威力”:“有很酥麻和灼烧的感觉,有一点小伤痕,皮肤有一点破裂。”
张某买电击器聊天记录张某虽然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承认使用电击器、拉住车主等行为,却在公诉阶段翻供,不承认电击被害人,在庭审中,他再次提出没有用电击器电击被害人的辩解,甚至不承认推过被害人。
但,公诉人认为,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均证实,张某当场实施了摁住被害人、电击和推搡被害人的方法加害被害人,其暴力行为的严重程度在当时的时空条件下,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达到任由其劫取财物的目的并使得其得以顺利地逃跑,属于暴力强行取财,而非秘密窃取的盗窃行为。
庭审现场,公诉人指控,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海虹口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称其并没有使用电击器的辩解及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张某到案后,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阶段的多次供述笔录,被害人的陈述笔录,证人的证言,扣押清单、验伤通知书及伤势照片等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可以证明张某在实施抢劫时使用了电击器。
张某到案后曾多次做过使用电击器的供述,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和一致性,其虽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及法院庭审过程中翻供,但经审查,该翻供无合理原因,且无证据佐证,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及相关辩护意见无事实法律依据,法院均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查获的犯罪工具电击器一只予以没收。
难以磨灭的伤害庭审结束后,虹口区检察院检察官周敏表示,张某本应通过劳动等合法途径获取钱财,却滋生盗抢念头,他的抢劫行为非常恶劣,社会危害性很大。而他通过长时间躲藏在车里,伺机实施暴力行为占有他人财物,非常胆大妄为,这种行为也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身心危害。
本案被害人徐女士是一位中年女性,加班到深夜已是身心疲惫,却在密闭的车内空间遭背后突然袭击。她曾告诉检察官,事情发生后她很久不敢独处,也不能呆在密闭空间,“只要一个人独处,有时候树叶的声音都害怕,我心里很清楚,就是因为这件事。”事发后,徐女士甚至需要去医院就医用药,至今不能完全恢复正常生活和工作。
检察官也通过本案处理提醒驾驶人员,停驶车辆时,每次都要检查门窗是否关闭落锁,不要因门窗开启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来源:周到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