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桑拿网(桂林中山北路一酒店内暗藏卖淫窝点,11人获刑!)
日前,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梁某某等11人犯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经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梁某某等11人因构成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刑。
中山北路某酒店内暗藏卖淫窝点
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梁某某、徐某甲伙同徐某丙(在逃)经共同商量决定,为将开设在位于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某酒店内的按摩店扭亏为盈,在店内组织妇女从事卖淫活动获利。
在组织卖淫期间,该按摩店二楼继续设为正规按摩、洗浴场所,一楼改为卖淫场所。
卖淫小姐向客人提供每次收费人民币450元至1000元不等的卖淫服务活动,嫖资由店里统一收取后再按次给小姐发放提成,并对卖淫小姐制定了上下班制度、服务要求、客户投诉处理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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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内人员皆有“分工”
在明知该店从事组织卖淫活动的情况下,被告人徐某乙、谢某、梁某、蒋某在店内担任部长职务,负责接待嫖客、与嫖客商谈嫖资、给嫖客安排房间及卖淫小姐等工作。
被告人阳某某担任店内财务,负责保管嫖资、发放工作人员工资、提成及卖淫小姐提成等工作。
被告人苏某、张某乙担任店内收银员,负责收取嫖资、给卖淫活动计时、核算卖淫小姐提成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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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负责看守按摩店设置在一二楼之间的暗门,协助按摩店躲避公安机关的日常查处。
在组织卖淫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徐某甲及徐某丙作为按摩店股东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36万元、32.8万元、19.1万元。
所有人员被“一锅端”
日前,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梁某某等11人犯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经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被告人梁某某、徐某甲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徐某乙、谢某等9人的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对其分别判处十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卖淫有关活动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
第六十六条【对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及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来源:桂林叠彩检察、桂林天天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