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连锁经营业(自愿连锁经营业是国家秘密还是传销)
<h2>自愿连锁经营业真是国家支持的吗h2>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本组织为非法传销活动。 自发连锁经营又名“特殊连锁经营”、“自由连锁经营”,部分地区称为“合肥1040阳光工程”、“民间互助理财”、“民间合作私募”、“净资本运营”等。 称谓各异,但本质相同,都是以五级三晋制为工具,不断邀请,以在身边的人脉中发展亲朋好友为离线,从事财富倍增的目的。 自愿是自愿连锁经营考察、工作阶段不限制人身自由,而是参与者自身的主观选择。 由于自愿连锁经营的特殊性,政府、有关部门及媒体的宏观调控中被称为“自愿连锁经营”。 其工作方式明显符合发展牵头、会员缴纳、下线牟取非法利益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本组织为非法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产: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h2>自愿连锁经营业真是国家支持的吗h2>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本组织为非法传销活动。 自发连锁经营又名“特殊连锁经营”、“自由连锁经营”,部分地区称为“合肥1040阳光工程”、“民间互助理财”、“民间合作私募”、“净资本运营”等。 称谓各异,但本质相同,都是以五级三晋制为工具,不断邀请,以在身边的人脉中发展亲朋好友为离线,从事财富倍增的目的。 自愿是自愿连锁经营考察、工作阶段不限制人身自由,而是参与者自身的主观选择。 由于自愿连锁经营的特殊性,政府、有关部门及媒体的宏观调控中被称为“自愿连锁经营”。 其工作方式明显符合发展牵头、会员缴纳、下线牟取非法利益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本组织为非法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产: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