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刑弼教(明刑弼教的意思)
<h2>明朝立法思想明刑弼教是什么意思?h2>
明、彰明、显彰、弼、辅弼。 彰明惩罚,辅助礼教。 封建统治者们知道治理国家的安民有两种武器。 一是刑罚处罚的戒严作用,二是礼教的教化作用。 这更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不同的只是,不同朝代阶级斗争的激烈程度和尖锐程度不同,统治者使用这双手,哪一方先,哪一方轻是不同的。 例如,汉唐盛世社会稳定,从立法指导的经过上主张宽刑轻典。 “德主刑辅”(以第一教化为主、刑罚为辅)、“德体刑用”(以第一教化为主体、刑罚为其服务)、“明德慎罚”)是宽刑轻典的立法原则。 明代朱元璋在元朝灭亡中吸取教训,强调“以重典灭国,以重典治官”,重农商贾,击退豪言壮语者,在法制史上留下了严惩法浓的一笔。 后世学者总结了明代“重刑罚、轻教化”的立法思想,提出了“明刑弼教”的概念。
<h2>明刑弼教名词解释h2>
明刑弼所教[mngxngbjio]
补助。 用刑法晓喻人民,使人们知法守法,达到教化所不能达到的效果。
《尚书大禹漠》 :“汝成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善治。 ”
<h2>翻译: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而其叮咛深切之意,未尝不h2>
<h2>明刑弼教的典故h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