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定律(科斯定理的一个局限性是)
科斯定理是由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纳德·哈里·科斯(RonaldH.Coase)命名。他于1937年和1960年分别发表了《厂商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两篇论文,这两篇文章中的论点后来被人们命名为著名的“科斯定理是产权经济学研究的基础,其核心内容是关于交易费用的论断。科斯定理的基本含义是科斯在1960年《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表达的,而“科斯定理”这个术语是乔治·史提格勒(GeorgeStigler)1966年首次使用的。科斯定理较为通俗的解释是:“在交易费用为零和对产权充分界定并加以实施的条件下,外部性因素不会引起资源的不当配置。因为在此场合,当事人(外部性因素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将受一种市场里的驱使去就互惠互利的交易进行谈判,也就是说,是外部性因素内部化。”也有人认为科斯定理是由两个定理组成的。科斯第一定理即为史提格勒的表述:如果市场交易成本为零,不管权利初始安排如何,市场机制会自动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现实世界,科斯第二定理可以表述为:一旦考虑到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以及经济组织形式的选择将会对资源配置效率产生影响。如果产权的界定是适当的,那么,人们就会被迫偿付他们给别人带来的任何外部负效应,而且,市场交易将产生有效率的结果。关于什么是科斯定理,西方学者有多种说法,一般认为该定理可表述为:在市场交换中,若交易费用为零,那么产权对资源配置的效率就没有影响。例如,假定有一工厂排放的烟尘污染了周围5户居民晾晒的衣服,每户由此受损失75元,5户共损失375元。再假定有两个解决方法,一是花150元给工厂烟囱安装一除尘器,二是给每户买一台价值50元的烘干机,5户共需250元。不论把产权给工厂还是给居民,即不论工厂拥有排烟权利,还是5户居民有不受污染的权利,如果听任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发生作用,工厂或居民都会自动采取150元解决问题的方法,因为这样最节省,150元成本最低表示资源配置最优。
科斯定律由三个关键概念和四个要点组成
三个关键概念:
(1)交易成本。它是指协商签订契约以及契约签好后付诸实施所需要的成本。以雇工程队修建一座办公大楼为例来说明。这时的交易成本包括下列若干项之和:寻找合适的建筑工程队所花费的时间与精力;与建筑单位协商、讨价还价,签订有关契约,确定工程的价码所花费的时间与精力;雇人检查已建成的办公楼的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契约上的标准所付出的时间与货币;如果工程不合标准,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赔偿所需花费的时间与货币。(2)产权。使用与拥有某种资源的权利。每一位在图书馆看书的人,都拥有获得安静的读书环境的权利,这是他拥有与使用”安静环境“的产权。(3)产权交易。虽然在图书馆学习的人每人都拥有使用安静环境的权利,但是若在一个不太大的阅览室中只有三个人,其中两人想谈天,如果第三者愿意,那两个想谈天的人可以付出点代价,给第三者一点好处,让他忍受一下不安静。这就相当于第三者将其”享用安静“的一部分权利出卖给了那两个想谈天的,出让了一部分产权。
四个要点:
(1)赋予各当事者一种明确的产权。以工厂的废气污染为例,政府可以赋予工厂随便污染的权利(全部产权归工厂),也可以赋予周围居民使用清洁空气的权利(全部产权归居民),当然也可以将产权部分赋予工厂(每单位时间排放最高限量的废气),部分赋予周围居民。(2)各当事者之间进行协商,买卖其产权的交易成本非常之小,以至于可以忽略不计。这种协商的成本很小。(3)协商结果是最有利于社会、各当事人认为最好的,此结果对双方都有利。(4)产权关系明确对协商获得双方都满意的结果。科斯定律发生作用的隐含条件是相互协商的成功。协商过程本身就是一种集体选择行为。此外,政府或某种自发组成的组织是“赋予产权”的执行主体,这种组织的形成与决策的制定,甚至是几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需要这种机构(往往是政府或者下属机构)出面解决时,其决策过程也是一种集体选择行为。
<h2>什么是科斯定理?h2>coasetheorem科斯定理
由罗纳德·科斯(ronaldcoase)提出的一种观点(并非真是一条定理),认为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曰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
给从未涉及过科斯定理的学生上科斯定理课的教师,都亲身感受了科斯定理所引起的惊叹和佩服,但科斯本人却从未将定理写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试图将科斯定理写成文字,那很有可能是走了样的,或成了同义反复。被称作科斯定理的命题或命题组,源于一系列案例。科斯像法官一样一直拒绝把他初始论文中的论点加以广泛地推广。正如法官的言论一样,对于他论文中的每一个解释,都有另外一种似乎说得通的看法。我不想得出最终结论,但我愿谈谈几种对科斯定理的传统解释,并用科斯的几个例子之一来加以阐明。经过20多年的争论,传统的解释似乎已经穷尽了科斯定理含义。
o微观经济学的一个中心思想是,自由交换往往使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在这种情况下,资源配置被认为是帕累托(Pareto)有效的。除了资源所有权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许多权利,诸如以某种形式使用其土地的权利、免于骚扰权、意外事故要求赔偿权或合同履行权。可以这样认为,科斯概括的关于资源交换的一些论点适用于关于法定权利交换的种种论点。根据这种看法,科斯定理认为,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上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自由交换。换句话说就是,由法律所规定的法定权利分配不当,会在市场上通过自由交换得到校正。
o这种观点认为:保障法律的效率,就是消除对法定权利自由交换的障碍。含糊不清常常损害法定权利,使其难于得到正确估价。此外,法庭也并非总是愿意强制履行法定权利的交易合同。因此,根据“自由交换论”,法律的效力是由明确法定权利并强制履行私人法定权力交换合同而得以保障的。
o经济学家们认为,除了交换自由之外,还必须具备一些其他条件,才能使市场有效地配置资源。条件之一是关于交易成本的含糊但不可或缺的概念。狭义上看,交易成本指的是一项交易所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有时这种成本会很高,比如当一项交易涉及处于不同地点的几个交易参与者时。高交易成本会妨碍市场的运行,否则市场是会有效运行的。广义上看,交易成本指的是协商谈判和履行协议所需的各种资源的使用,包括制定谈判策略所需信息的成本,谈判所花的时间,以及防止谈判各方欺骗行为的成本。由于强调了“交易成本论”,科斯定理可以被认为说的是: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交换的交易成本为零。
o正如物理学中的无摩擦平面,无成本交易只是一种逻辑推理的结果,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注意到这一点后,根据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论所引伸的政策结论是:要利用法律最大程度地降低交易成本,而不是消除这些成本。根据这种思路,而不是首先追求有效地分配法定权利,立法者更倾向于通过促进这种交易而取得效率。旨在通过鼓励人们达成涉及法定权利交换的私人协议而避免诉讼的法律程序是很多的。”“
o“交易成本论”把注意力集中在对法定权利交换的某些障碍上,特别是谈判和履行私人协议的成本。当人们给“交易成本论”下一个相当谨慎的定义时,除了交易成本外,还存在着对私人交易的其他一些障碍。调节理论根据对完全竞争的不同偏差,建立了一种更为精确、详尽的分类方法(Schultz,1977)。比如某垄断者通过提供比竞争数量少的商品,提高这种商品的价格,从而增加利润。因此,垄断是市场机制失灵的一种形式,通常将其同交易成本加以区分。科斯定理强调这种“市场机制失灵论”,因而可以被认为说的是:“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来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够在完全竞争的市场进行交换。”
o这种观点认为:保证法律的效率,就是保证有一个法定权利交换的完全竞争市场。完全竞争的条件包括要存在许多买主和卖主,没有外来影响,市场参与者们有关于价格和质量的充分信息,以及没有交易成本。
o科斯提到的一个著名的历史例子可以说明这三种看法。火车烧柴和煤常常溅出火星,引燃农田。每一方都可采取防备措施以减少火灾的损失。要说明这点,农民可以停止在铁轨边种植和堆积农作物,而铁路部门可装置防火星设施或减少火车出车次数。
o初看上去,似乎是法律控制了各方采取防备措施的动力,因此,法律决定了火灾引起损失的次数。要知道,禁令是财产法中制止妨害行为发生的传统手段。如果农民有权指挥铁路部门,直到不溅火星才允许铁路通车,那么,火星就几乎不会引起什么火灾损失。反过来,如果铁路部门不受惩罚地营运,那么,就会引起大量的火灾损失。根据科斯定理,这些现象会把人引人歧途,因为虽然法律规定了权利的最初分配,而市场却决定着最终分配。须知,如果农民有权禁止铁路部门运营,那么,他们就可以出售这一权利。具体说就是,铁路部门支付一笔钱给农民,以换取具有法律%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