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名田(更名田和摊丁入亩是我国什么农业经济政策)
<h2>更名田是什么意思h2>
更名田也叫改名地。 原为明朝“藩封产物”,散布于直隶(今河北)、山东、山西、河南、湖北、湖南、陕西、甘肃等省,总数约20万左右。 清初,元明的“藩封之产”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或因战乱而荒芜; 或者藩王勋戚逃亡后,田地被农民占用,因此很多田地被用于当地的豪强占领。 畿辅地区也有被作为旗地包围的。 清朝统治者自顺治元年( 1644 )起发布过几次敕令,将这些土地归国家所有。 康熙七年( 1668 ),清廷为加快开垦,增加税收,诏“废藩田房悉行变价,按民征粮,废藩名色永除”,次年,将土地无偿赐给原种人,耕种,照常征粮。 这些“改为民名”的田土,因受种者“停止改名,永不断绝”,被称为“改名之地”。 诏敕中宣布更名田将无偿给予原种人,但实际情况并不完全。 康熙四十一年,户部批准:“山东荒废明藩根基,人民愿意交纳价格的,每亩交纳五分银,赐印帖,守恒业。” 湖南省产的也有“请多次改变价格”的说法。 乾隆《长沙府志》记载:“元明废藩田圹,以文召民纳价,改民田名,按民起课。” 标志着一些人被更名为土地,向封建国家交纳了价格。
清朝政府以更名田的形式将部分藩产无偿转让给原耕佃农,成为拥有合法土地所有权、只缴纳封建国家税款的自制农民。 但是,在实行更名田之前,很多地主豪吞藩产,后来借垦荒田的名义广泛搜索,所以更名田的好处实际上往往是得自地主的豪强。
<h2>更名田的介绍h2>
也称为更名田“改名地”。 清朝初期,因元明“藩没收领地”、战乱荒芜,藩王勋亲戚逃亡后,农民占有田地,豪占土地的情况也不少。 从顺治元年( 1644 )开始发布了几次敕令,将这些土地归国家所有。 康熙七年( 1668 ),清廷为加快垦荒,增加税收收入,下一年诏令原种人无偿给予土地,耕种,照常征收粮食。 这些“改为民名”的田土,因受种者“停止改名,永不断绝”,被称为“改名之地”。 更名田促进了清朝初期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清朝前期尖锐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 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制:土地所有权属于地主。 这是封建社会的主要土地所有制形式,也是统治性的土地所有制。 在中国存在了两千多年,由于土地合并和帝王的土地报酬而持续膨胀,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 它产生于战国时代,直到建国后的土地改革才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