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点是什么意思(销售返点是什么意思)
就是回扣率。
返点、返利是一种商业行为,是指厂家或供货商为了刺激销售,提高经销商(或代理商)的销售积极性而采取的一种正常商业操作模式。一般是要求经销商或代理商在一定市场、一定时间范围内达到指定的销售额的基础上给予多少个百分点的奖励,所以称为返点或返利。前几年这种模式很流行,一般是按产品种类来定的,但也有些是按全年或季度总销售量来定而不分产品。这种模式现在不是很流行了,因为经销商(特别是实力大的)为了返点而抛弃产品本身的利润空间,放弃正常的交易原则,恶意低价倾销造成市场混乱,最终吃亏的是厂家,一方面,大经销商借此要挟厂家更多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厂家辛苦研制出的新产品上市后,短时间内就价格透明,无法深度分销而死亡。取消返利,统一批发价与零售价,保护不同区域市场正常的经营利润空间已经逐渐被厂家贯彻执行。
<h2>车险返点是什么意思h2>车险返点是指导购为了获得更多的消费者资源提供给消费者购买其车险产品后的提成返还。返点就是返还一部分钱给消费者。但是发票还是原价。
也就是说导购商将商家的利润最低化,消费者经过导购商去第三方商家消费,第三方商家给导购商一定的利润提成,而导购商则再把这部分提成的一部分返给消费者。
即商业险的折扣,返30个点就相当于7折,车船税和交强险是每个公司都一样的,但是商业险的返点就有区别了,返点越高优惠越大,保险也就越便宜。返点和折扣不一样,折扣是根据消费者上年度的出险次数来算,一年不出险就是6折,2年不出险是5折,出一次险就是7.2折,这是系统自动识别的,而商业险的返点是根据当时的一个政策或活动来再给消费者优惠。
扩展资料:
:这个模式的妙处是凡是参加返还这个模式的商家或者客户都可以得到实在。那么大家都得到了实惠,总是会有人不实惠了吧。不实惠的就是那些参加了返还这个模式的商家的竞争者,客户逐渐会从做他们的消费者流到做返还模式的商家这里来。
:截至2008年6月底,中国车民数量达到1.53亿,车民规模跃居世界前列。但是普及率很低,仍然低于全球平均水平。所以返还行业前景要看民众数量,还要看行业的兴衰而会有波动。这个是车险返点的劣势。
一、优先购买足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
所有的汽车保险险种第三者最为重要。毕竟,汽车毁了可以不开车,但是,他人的赔偿是免除不了的,购买汽车保险时应该将保持赔偿他人损失的能力放在第一位。
二、三者险的保险金额要参考所在地的赔偿标准。
全国各个地方的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据汽车保险赔偿的最高标准计算,如果死亡1人,深圳地区最高赔偿可达到150万元,北京地区最高可能也要80万元。举例来说:如果2008年交通事故付全部责任,死亡一人,死者30岁,北京城市户口,赔偿计算如下,估计需要60万元。
三、买足车上人员险后,再购买车损险。
四、购买车损险后再买其它险种。
交通事故往往伴随汽车损坏,这里不用多说了。
五、购买三者险、司机乘客座位责任险、车损险的免赔险。
多花一点钱,就让保险公司赔偿的时候不乱扣费。
六、其它险种(盗抢险、玻璃、自燃、划痕险)结合自己的需求购买。
比如盗抢险、玻璃、自燃、划痕险等等其它险种,在汽车风险中,相对于上述1-5的风险,不会对家庭幸福和财务导致严重的影响。
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方式一般为修复,但如果车辆重置价格比修理费用是便宜的话,保险公司很可能宣称这辆车全损。一般来说,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新车的购买价格或者是车辆投保当时的价值,但是使用中车辆有折旧,另外保险公司会设置绝对免赔额,所以出险全损的情况下,赔款肯定会低于保险金额。这种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般为一年或者一年以下,如果保险期间没有发生理赔,续保时可以享受无赔款优待费率。
(1)保险标的出险率高。
机动车辆属于交通工具,常态即是不停运动,所以很容易出现碰撞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而且由于早期行政许可程序不够完善,许多驾驶人员不具备基本的操作技术。交通设施及管理也在逐步完善中,机动车辆出险率高。
(2)业务多,投保率高。
正由于机动车辆出险率高,所以机动车辆持有者及交通管理部门都通过保险转嫁风险,所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增多,投保率高。
(3)险种复杂,专业性强,消费者易产生误解。
机动车辆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其中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基本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三责险)、车辆损失险(车损险);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盗抢险)、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而其中许多险种不能通过简单的字面意思进行理解,并且部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介绍保险时存在误导的情况,导致消费者不能较好的理解各个险种的条款,造成误解,产生纠纷。
(4)不确定性。
由于机动车辆在陆上行驶、流动性大、行程不固定,对保险人而言,无疑增加了危险事故与保险损失的不确定性和难以预测性。
(5)扩大可保利益。
比如,只要是经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使用已保险的机动车辆,如果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并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保险人均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承担这项责任时,条件只是要求:驾驶员是合格的驾驶员、和驾驶已保险的机动车辆且得到了被保险人的同意,而不要求其对机动车辆拥有所有权、占有权或管理权等。这实际上是对保险合同中可保利益的一种扩大,同时也是保险责任的放大。
(6)无赔款优待。
无赔款优待是机动车辆保险特有的制度,其核心是为了解决在风险不均匀分布的情况下,使保险费直接与实际损失相联系。
为了鼓励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车,各国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均采用“无赔款优待”制度。
(7)维护公众利益。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作为一种与机动车辆密不可分的责任保险业务,在绝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强制原则实施,从而是一种法定保险业务,各国之所以对这种业务特殊对待,其出发点都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即确保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的一方能够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所以,汽车保险是保障驾驶人员人身权益保障的最好方法。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机动车辆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