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背景)
《井冈山土地法》解决了土地的没收与分配;山林的分配和竹木的经销;土地税的征收和使用等问题。但因受当时“左”倾思想的影响。
这部土地法也存在一些缺陷:一是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没收公共的土地和地主土地进行分配;二是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属农民自己,农民只有使用权;三是禁止土地买卖。
《井冈山土地法》是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革命战争初期制定的第一部较为成熟的土地法。它的颁布和实施,改变了几千年来地主剥削农民的封建土地关系,从法律上保障了农民对土地的合法权益。
它不仅指导了湘赣边界的土地革命斗争,而且为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进行伟大的土地革命斗争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不适合当时中国农村实际:
1、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
2、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属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
3、禁止土地买卖。这些都是原则错误,后来都改正了。
关于共同耕种与以劳力为分配土地标准,宣布不作为主要办法,而以私人耕种与以人口为分田标准作为主要办法,这是因为当时虽感到前者不妥,而同志中主张者不少,所以这样规定,后来就改为只用后者为标准了。雇人替红军人员耕田,后来改为动员农民替他们耕了。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在井冈山(湘赣边区苏区)进行革命斗争时,总结1927年冬到1928年冬土地革命斗争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第一个土地法。对推动井冈山土地革命的发展起了一定作用。
由于该法是在革命斗争开始不久制定的,规定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没收地主土地;没收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而不是归农民所有;一切土地禁止买卖,分配后除老幼疾病及服工役者外,均需强制劳动。这些规定不符合当时农民的思想和传统习惯,不利于发展革命力量。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井冈山土地法
<h2>井冈山土地法颁布的具体时间h2>法律分析:1928年12月制定的《井冈山土地法》、1929年4月制定的《兴国土地法》和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法律依据:根据《井冈山土地法》规定:一、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用下列三种方法分配之:(一)分配农民个别耕种;(二)分配农民共同耕种;(三)由苏维埃政府组织模范农场耕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