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动产三分说(提出动产三分说的学者)
不动产和动产是一种财产划分的方式:所谓不动产就是指土地以及地上附属物。动产就是不动产之外的财产形式。这种划分的主要意义在于财产变动的方式不同。具体表现为:不动产的变动必须经过登记,比如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房屋买卖等等,必须经权利人的登记才可获得权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等。动产的变动需要占有,不需要登记,也就是说权利人占有就行了。但是特殊动产还是需要登记的,但是那不是权利变动的需要而是基于行政管理的要求,比如汽车,汽车的流转是要登记的。
<h2>动产有哪些常见的动产有:车辆、桌椅、家电、电脑等。
动产是指能脱离原有位置而存在的资产,如各种流动资产、各项长期投资和除不动产以外的各项固定资产。
中国的动产善意取得的制度设计,亦应遵循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一般规则,即以有效的债权合同为基础,并结合交付和登记始发生物权变动。
因此,动产善意取得不是基于无效合同,第三人强行“原始取得”所有权。第三人的善意也不能补正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而是使得原所有权人的追及权受到限制。善意取得是根据无权处分人和受让人对财产的“双重占有公信力”而发生的。
拓展资料:
典权、地上权、土地承包权、地役权以不动产为限;而动产质权、留置权以动产为限。
因不动产发生的纠纷,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专属管辖,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而动产的诉讼管辖则比较灵活。
在法律上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在于:
一、得失变更上,动产是交付主义,不动产需登记
二、诉讼管辖及涉外法律适用上,动产是属人主义,不动产是属物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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