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版权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的制定机构是)
在多边协定中,影响最大的是上述《伯尔尼公约》和1952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下签订的《世界版权公约》。在80年代初,前者有76个成员国,后者有78个成员国,但其中有40多个国家是交叉的。美国、苏联分别于1954年和1973年参加了《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的规定比较具体、详细,规定作品享有版权不依赖于任何手续(如注册登记、缴纳样本等);规定的保护期也较长,并有追溯效力。《世界版权公约》则容许有手续,规定的保护期较短,没有追溯效力。《伯尔尼公约》以西欧国家为主,《世界版权公约》则具有较大的普遍性。
此外,还有一些区域性和专业性的多边协定。美洲国家前后订立过7个版权公约,其中有6个是区域性的,但在美国和其他一些美洲国家参加《世界版权公约》后,这些公约实际上已不起作用。欧洲国家之间订有《交换节目和电视影片协定》(1958)、《保护电视播放协定》(1960)、《防止国境外的电台广播的欧洲公约》(1965)。专业性的多边协定有1961年签订的《保护表演者、唱片录制者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1974年的《人造卫星播送载有节目信号公约》等。
<h2>《世界版权公约》对作者的权利规定与伯尔尼公约有什么不同h2>您好!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同:
(1)《世界版权公约》规定的保护期限比《伯尔尼公约短》。前者对一般作品保护25年,后者50年。
(2)《伯尔尼公约》规定缔约国法律向其他成员国作品提供的保护具有追溯力。《世界版权公约》无溯及力规定。
(3)《伯尔尼公约》确立了对版权的自动保护原则,而《世界版权公约》则实行附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